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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點交情形➝有點交
一、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陳報本件標的係由前登記所有權人易00使用,應無停車位。後本院113年1月22日至現場揭示、履勘,債務人不在場,請鎖匠開鎖,由警員陪同債權人、執行人員進入屋內察看,債權人嗣後陳報履勘當日屋內照片,屋內無衣物、生活用品、冰箱未插電,應無人使用。惟債務人陳報租約稱,本件標的出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4 年11 月30日止,然上開租賃契約係於本院查封日(112年11月22日查封)後始成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仍點交。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四、
五、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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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標次 底 價 開標時間 開標狀況
★ 一拍 535 萬 113/11/13 待標中
★ 二拍 428 萬 【預計金額 ,實際金額須由法院公告為準】
★ 三拍 萬 【預計金額 ,實際金額須由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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