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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 本件拍賣標的前經債務人設定信託予第三人吳O曜,經本件債權人提起塗銷信託之訴並聲請假處分禁止第三人吳O曜處分本件拍賣標的獲准,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全第135號假處分查封,於民國111年7月12日現場查封時,假處分債務人(即前述第三人)吳O曜之嫂彭O珍在場稱房屋現況為債務人之兄(即本件債務人)自住使用,未分租。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嚴重漏水等情形,於地下一樓有汽車停車位,編號74號。
2‧ 後本件債權人就假處分之本案判決全部勝訴,本件拍賣標的並回復登記為本件債務人所有,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親戚即前述在場彭O珍稱房屋現況為前述第三人吳O曜自住使用,餘情形未變動。
3‧ 本件標的物於假處份查封時即為債務人佔有中,雖本件執行時陳報為第三人自住使用,惟本件原信託關係係由債務人登記予第三人吳O曜且該信託關係已受判決塗銷,應認假處分查封時實質所有權人即本件債務人已受查封效力拘束,債務人將房屋交予第三人使用違背查封效力,本件拍定後點交。
4‧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5‧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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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買受時,酌減20%計算,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標次底 價 開標時間開標狀況
★ 一拍1580萬 113/05/16 待標中
★ 二拍 萬 【預計金額,實際金額須由法院公告為準】
★ 三拍 萬 【預計金額,實際金額須由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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