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依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父親黃OO在場表示,目前自己使用房屋,停車位於B2(69號),未出租他人,未積欠管理費,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本院復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履勘時,管理員稱現由債務人父親居住,無出租情形;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債務人是否確有上揭停車位之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非本件點交範圍,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XX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三次拍賣)依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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